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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语言文字法》实施不乐观

2001-02-0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按照我国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语言文字法》规定,“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”。然而,近日记者采访了武汉三镇的一些商家,发现他们大多数对《语言文字法》中有关规定仍不甚了解,更未有意识地遵守。

广埠屯一家储蓄所,将“埠”写成“阜”,汉口青年路一家具店将“具”写成“俱”,均属别字;八一路一家餐馆的招牌上,“烹”字中间的“了”写成“子”,是错字;更多的商家招牌采用繁体字或简繁混用。一家新开张的花店店主说她的招牌是请别人做的,用繁体字是因为她觉得比较漂亮。另一位礼品店店主说:“我这招牌都用了两三年了,重新做又得花钱。”

《语言文字法》不像别的法律条文那样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,因此,仅靠语言文字部门是不够的,应联合工商、城建、市容、司法等部门齐抓共管。

(《湖北日报》2001.1.3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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